2006年7月12日更新
关于换领新版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通知
根据海关总署2005年127号令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新版已启用。在上海关区注册的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可以在2006年8月31日以前到注册地海关换领新版的注册登记证书。
换证时需提交的材料:
1.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表(A3版,由企业到海关领取,填写后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情况登记表(A4版,由企业到海关领取或从上海海关网页下载,加盖企业公章);
5.H2000数据格式(由企业到海关领取,核对相关信息,圈出变更内容,加盖企业公章);
6.企业注册时应递交的材料(报关企业须提供,便于海关建档);
具体事宜请咨询各注册地海关。
2006年4月17日更新
关于中国各对外开放港口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
按中国交通部水发(2006)156号文件指示,自2006年6月1日起,中国各对外开放港口将对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征收港口设施保安费,执行期限暂定为三年(2006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20英尺重箱每箱20元人民币,40英尺重箱每箱30元人民币,空箱(含商品箱)免收;
2.集装箱以外的其他外贸进出口货物,每吨0.50元人民币;
注:进口化肥和规定免征货物港务费的货物免收港口设施保安费。
关于156号文件的详细内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官方网站上查询(www.moc.gov.cn)
2006年3月20日更新
新版原产地证书今年4月启用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公布,从2006年4月1日起,我国原产地证书即将启用新格式。原产地证书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证书,又称一般原产地证书。它主要作为进口国海关实行差别关税、实施进口税率和进口配额等不同国别政策的依据,由国家质检总局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如信用证或合同对签证机构未作具体规定,一般由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现有的原产地证明使用至2006年6月30日。
据了解,新格式原产地证书将统一加印AQSIQ暗记及证单印刷流水号,实行数字区段管理。同时要求对证书申领企业将实行空白证单领用登记和核销制度;企业领用的空白证书,要严格实行专人管理,不得转让他人使用或倒卖;作废证书正本不得自行销毁,应及时交还签证机构统一核销。
2006年2月27日更新
我国对6类玩具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国家认监委消息,我国将从今年3月1日起对童车、电玩具、弹射玩具、金属玩具、娃娃玩具、塑胶玩具等6类玩具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
按照要求,从2007年6月1日起,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玩具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从今年3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在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应引起高度重视,早作准备,主动了解有关CCC认证的要求与程序,在提升管理水平和产品性能质量上下工夫,确保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不受影响。
7种行为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日前发出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7种情况之一的,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
这7种情况是:
1.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5.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
6.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2005年12月19日更新
关于中国针对进境货物实行木质包装检疫新规定的通知
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第15号标准,国家质检总局于2005年初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2005年第11、32号公告,制定了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新规定。新规定要求所有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并加盖 IPPC 专用标识。当货物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木质包装进行查验,发现不符合公告要求的,将监督货主或代理人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销毁或连同货物退运出境。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具体检疫要求可在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www.aqsiq.gov.cn),或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咨询。
标识要求:
1.标识式样: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XX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2个字母国家编号;
000 ——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编号;
YY ——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如溴甲烷熏蒸为MB,热处理为HT。
2.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或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信息,如取出树皮以DB表示。
3.标识必须加盖于木质包装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永久且不能移动。
4.标识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
2005年11月16日更新
关于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的木质包装材料 ISPM 15 要求
中国
中国已经通报 WTO(世贸组织)将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强制执行 ISPM 15(国际植物检疫措施第15号标准)。这也就意味着从那时起,所有运往中国的木包装必须贴有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图案的标识;现行的要求由 USDA(美国农业部)出具 APHIS(美国动植物健康检验局)书面证明的做法也将被取消。请注意,中国的这一公告还包括一项要求,即那些来自长有线虫的针叶林国家(包括美国)的由针叶类树木(软木)制成的木质包装,将只要求进行热处理,而不再要求熏蒸。
在2006年1月1日之前,依必须使用目前的软木包装材料热处理证明。100% 由硬木进行的包装则无需进行热处理,但必须要有非针叶木包装材料声明。诸如夹板和 OSB 等合成材料进行的包装同样无需进行热处理。
关于证明的内容和下载路径如下:
http://www.aphis.usda.gov/oa/chinaswp/hotbutton.html
美国
美国已于2005年9月16日开始强制执行 ISPM 15 软木包装要求。 从那天起,针对进入北美的木包装,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国将开始严格执行新的要求。
其中,针对来自加拿大的木质包装将可以免于上述要求,但来自墨西哥的木质包装则将按新要求执行。
美国最终规定公告:
http://frwebgate.access.gpo.gov/cgi-bin/getdoc.cgi?dbname=2004
register&docid=fr16se04-1